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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11修订)


  在交割期内,如当日14:00之前办妥标准仓单、货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交割事宜的,交易所当日即清退其相应的保证金。如当日14:00之后办妥的,交易所将在下一交易日清退相应的保证金。

  第二十条 提货

  (一)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交割油库在对标准仓单审核无误后予以发货。货主可以自行到库提货或委托交割油库代为发运。

  (二)油品出库时交割油库应当对罐内油品进行循环、加温,油品出库温度应当不低于40摄氏度。

  (三)质量检验

  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提货时,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对交割油品的质量和数量进行现场检验。油品出库的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但出库量在交易所规定标准以下的,检验机构可以选择以流量计或其他计量工具进行计量。质量检验以油罐内取样为准。样品应当分为A、B两份,A样用于化验,B样封存。

  未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视为认可指定交割油库发货无误,交割油库不再受理交割油品有异议的申请。

  (四) 受理质量争议

  若提货方对交割商品的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在实物交收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交割油库提出书面申请,并应当同时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鉴定结论。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提货方对所交割商品无异议,交割油库不再受理交割商品有异议的申请。

  (五)填制出库确认单

  交割油库发货时,应当及时填制《标准仓单出库确认单》(一式二份,货主和交割油库各执一份),同时将收到的相应标准仓单加盖货讫专用章,与油库留底配对,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一条 损耗和溢短标准

  (一)油品入出库一次的总损耗不超过2‰,由进出库货主各承担50%。

  (二)溢短:每张标准仓单所列油品的重量为50吨,入库或提货时实际油品溢短数量不超过±3%。

  第二十二条 交割结算价与溢短量的结算

  (一)交割结算价

  燃料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 )是燃料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为该合约最后10个交易日按照时间的加权平均价。具体公式如下:

  公式略

  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按该合约的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

  (二)溢短量的结算

  油品入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1‰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油品入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入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油库进行结算。

  油品出库过程中发生的溢短(扣除1‰的损耗后)由货主按照油品出库完成前一交易日交易所最近月份燃料油期货合约的结算价,在出库完成后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与交割油库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交割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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