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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11修订)

  第十四条 货主监收

  油品入库时,货主应当到指定交割油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

  第十五条 交割商品必备单证

  (一)国产燃料油:应当提供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二)进口燃料油:应当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放行单原件(交易所复印后退还)及法定的商品检验证书和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原件。

  第十六条 签发标准仓单

  (一)交易所审证

  入库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会员持交割必备单证到交易所办理审证手续。交易所审查合格后,通知指定交割油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二)油库签发标准仓单

  指定交割油库接到交易所指令后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签发标准仓单。

  第十七条 到期合约交割程序

  到期合约交割应当在合约交割月份的第一至第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该五个交割日分别称为第一、第二、第 三、第四、第五交割日,第五交割日为最后交割日。

  (一)第一交割日

  1、买方在第一交割日内,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书(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

  2、卖方在第一交割日内,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已付清仓储费用的有效标准仓单。仓储费用由卖方支付到第五交割日(含当日),第五交割日以后的仓储费用由买方支付(指定交割油库收费项目和标准由交易所核定并另行发布)。

  (二)第二交割日

  交易所分配标准仓单。交易所根据已有资源,按照“时间优先、数量取整、就近配对、统筹安排” 的原则进行配对。

  (三)第三交割日

  1、买方交款、取单。买方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4:00之前到交易所交付货款并取得标准仓单。

  2、卖方收款。交易所应当在第三交割日16:00之前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如遇特殊情况交易所可以延长交割货款给付时间。

  (四)第四、五交割日

  卖方交增值税专用发票,交易所清退其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八条 仓单流转程序

  标准仓单在交易所进行实物交割的,其流转程序如下:

  (一)卖方客户将标准仓单授权给卖方期货公司会员以办理实物交割业务;

  (二)卖方会员将标准仓单提交给交易所;

  (三)交易所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会员;

  (四)买方期货公司会员将标准仓单分配给买方客户。

  第十九条 保证金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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