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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11修订)

  第九条 入库申报审批

  交易所在库容允许情况下,考虑货主意愿,在3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货主应当在交易所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已批准的入库申报中确定的指定交割油库发货。未经过交易所批准入库或未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入库的燃料油不能用于交割。

  第十条 入库申报押金

  货主提交的入库申报资料应当属实,并交纳30元/吨的申报押金,申报押金由交易所从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中划转。

  货主在有效期内按已批准的入库申报执行的,交易所在货主取得标准仓单后将申报押金清退至会员结算准备金帐户中。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申报执行的,入库申报押金不予返还,由交易所支付给交割油库。

  第十一条 入库单证

  油品运抵指定交割油库后,指定交割油库应当对到货及相关单证进行验核。

  第十二条 入库检验

  货主油品入库时,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分为质量检验和数量检验两部分。

  (一)入库油品的质量检验

  油品入库前检验机构应当对船仓内油品(A样)和库内原有油品(B样)取样并封样,A样分A1样和A2样,其中A1样指入库燃料油单独船舱或单一装载容器样品(多个),A2样指A1样之配比混合样品。油品入库后检验机构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C样)再次取样、化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如C样检测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货主所交付油品的质检报告为C样检验报告。

  如C样检测不合格,检验机构应当对A样和B样进行化验,结果分以下四种情况:

  (1)如A样合格、B样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2)如A样不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不合格,货主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

  (3)如A样合格、B样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质量合格,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承担责任,A、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4)如A样和B 样均不合格,表示货主交付的油品和库内原有油品质量均不合格,货主和交割油库对混合后的库内油品质量不合格共同承担责任,A样的检验费用由货主承担,B样的检验费用由油库承担。

  在以上四种情况下,A1样或A2样中其中有一个样检验不合格,就认为A样不合格,货主所交付油品的质检报告均为A 样检验报告。

  (二)油品入库的数量检验,以罐容标尺计量为准。

  第十三条 货主的质量责任

  货主应当确保所交割油品达到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如因货主交割油品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整个油罐内油品变质(达不到交易所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货主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交割油库如认为油品有可能存在潜在质量问题的,可以要求货主的油品在检验合格后再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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