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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2011修订)

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上期所公告[2011]2号修订 2011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燃料油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有关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燃料油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油库等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实物交割是指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的实物交割按标准交割流程进行。未到期燃料油期货合约可以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以下简称期转现)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包括仓单和过驳交割)方式的,应当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第四条 客户的实物交割应当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客户不允许交割。

  某一燃料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燃料油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自最后交易日前第二个交易日起,对自然人客户的该月份持仓直接由交易所强行平仓。

  第五条 交割地点:到期合约的实物交割地点为交易所指定的交割油库(见附件一)。未到期合约采用期转现方式交割的,其交割地点由期转现双方在期转现的协议上明确。

第二章 标准交割流程

  第六条 标准交割流程是指合约到期后,买卖双方以标准仓单(格式由交易所统一制定)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履行实物交收的交割方式。

  第七条 检验方法和机构

  油品进出库以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见附件二)检验为准,取样方法采用ASTM D4057,试验方法参见燃料油期货标准合约。

  油品入库时检验机构由卖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油品出库时检验机构由买方在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中选择。交割油库若对买方或卖方选择的检验机构有异议,可以与对方协商重新指定检验机构。若协商不成,可以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指定检验机构。买卖双方和油库应当配合指定检验机构的检验工作。检验费用分别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

  第八条 入库申报(交割预报)

  货主向指定交割油库发货前,应当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向交易所提交燃料油入库申报和制作标准仓单申请。入库申报的内容包括品种、等级、数量、发货单位及拟入指定交割油库名称等。客户应当委托期货公司会员办理入库申报(交割预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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