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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2011修订)

  第十四条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铜、铝、锌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持仓都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铜、铝、锌合约套期保值持仓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螺纹钢、线材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持仓都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螺纹钢、线材合约套期保值持仓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黄金期货合约的套期保值持仓都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进入交割月后,黄金期货合约套期保值持仓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第四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交易所对会员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现货市场交易的行为进行调查和监督,会员及相关客户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十六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与投机交易的持仓实施分类管理,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不受投机头寸持仓限量的限制。

  在市场发生风险时,为化解市场风险,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顺序进行减仓。

  第十七条 会员及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其已建仓的套期保值持仓按投机持仓处理或予以强行平仓,并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燃料油品种的套期保值交易规定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燃料油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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