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2011第二次修订)(实施日期:2011年3月24日)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交易管理办法
(根据上期所公告[2011]2号修订 2011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
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客户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套期保值头寸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
第四条 需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五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六条 申请套期保值交易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近2年在交易所的交易实绩;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近2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四)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五)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卖出套期保值交易还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原材料生产企业保值商品的消耗定额、生产能力,当年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购销计划(合同)及上一年度总产量的证明材料,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