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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及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的通知

  五、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申报材料
  各煤炭经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2011年度自检报告。报告主要内容:1、煤炭经营情况;2、煤炭来源、销售和运输方式构成;3、储煤场地环保设施是否符合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的要求;4、煤炭计量、质检人员和设备配置情况;5、煤炭销售量或销售收入清单;6、煤炭经营依法纳税情况;7、有无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部门检查或处罚情况;8、其他情况。
  自检报告要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以企业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二)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申报表(附件1)。
  (三)报送税务机关出具的2011年度累计煤炭经营相关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五)企业现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企业固定办公场所证明(注明办公场所详细地址,拥有产权的需出具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的,要提供要素齐全、规范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七)储煤场地
  1、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应提供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独立拥有产权的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2、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需提供与储煤场地所有权者直接签订的租赁合同或联营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或联营方拥有储煤场地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3、环保行政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4、跨地区经营的(企业经营场所所在地与储煤场地所在地不一致的),须提供储煤场地所在地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同意的证明材料,并提供储煤场地所在地环保部门出具的储煤场地环保合格证明;
  (八)煤炭计量、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书或委托协议书(委托煤炭计量、质量检测的,须提供被委托方的煤炭计量、质量检测设施合格证明,被委托方必须是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机构)。
  (九)煤炭计量、质量检测人员上岗证(委托煤炭计量、质量检测的,提供被委托方的煤炭计量、质量检测人员上岗证)。
  (十)煤经营资格证的复印件(副本)复印件。
  (十一)需要变更登记项目的有效证明文件;
  (十二)到期延续审查须附公司章程和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1、申请企业的公司章程,内容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2、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1)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必要性。从企业所处的宏观、微观经济环境和对煤炭市场的分析入手,说明继续从事煤炭经营的目的和意义。
  (2)着重对继续从事煤炭经营必须具备的储煤场地、运输和装卸设施、计量设施、质量检验设施、环保设施、专业人员、流动资金等基本内在条件,及煤炭货源、销售市场分布和主要运输途径等基本外在条件进行分析。
  上述全部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弄虚作假,所有复印件均采用A4纸张,且保证字迹清楚,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并编制序号、目录。
  六、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结果认定及处理
  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认定为合格的,准予检查通过或准予延续经营。
  (二)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责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达到完全合格后,准予检查通过或准予延续经营。仍达不到完全合格的,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三)认定为不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
  (四)在规定的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时间内,对未提交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申报材料的,视同检查不合格,吊销煤炭经营资格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煤炭经营项目。
  七、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有关要求
  (一)开展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是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整顿和规范煤炭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煤炭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把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作为总结经验、提高依法经营水平的一个重要契机,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负责地做好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项任务。
  (二)各州(市)在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复核过程中,要对照《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调整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十一五”结构调整与合理布局规划的通知》(云工信煤行〔2009〕523号)要求,确实做到动态监管,有进有出,有保有压,总量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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