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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及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2012年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及煤炭经营资格证到期延续审查的通知
(云工信煤行〔2012〕99号)


各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为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5号令)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3月12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煤炭经营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就开展2012年度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工作及到期延续审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全面检查范围
  2012年1月1日前持有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名单祥(见附件3、4)均需参加全面检查。
  二、到期延续审查范围
  2009年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均为到期延续审查对象。
  三、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内容
  (一)是否具备《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09〕2号公告)规定的煤炭经营企业的各项条件,特别是注册资金、储煤场地(储煤场地有符合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的要求)、煤炭计量和质检设施、煤炭计量和质检人员等条件是否符合规定的准入条件;
  (二)检查2011年度煤炭销售规模或销售收入是否达到《云南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2009〕2号公告)第三十三条规定要求;
  (三)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四)有无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的行为;
  (五)有无收购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经销的煤炭产品行为;
  (六)有无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行为;
  (七)有无囤积居奇、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
  (八)有无违反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偷漏或严重拖欠税款的行为;
  (九)是否受到过工商、税务、质检、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依法查处。
  四、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程序
  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分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检、申报和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全面审查三个阶段。主要程序是:
  (一)企业自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3月20日止,煤炭经营企业组织人员,按照全面检查要求进行自检,据实填报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申报表(附件1)。
  (二)企业申报:煤炭经营企业在自检基础上,按照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申报材料规定,于3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三)县(市、区)初检:县(市、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报送的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自检报告、煤炭经营资格证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申报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资料并到现场实地检查,现场检查率100%,提出初检意见并填写云南省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汇总表(附件2),于4月30日前报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四)州(市)复检:州(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经营企业报送的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自检报告、煤炭经营资格证全面检查和到期延续审查申报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查,核实相关资料并组织现场复检,现场复检率50%,对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并于5月30日前将全部资料报送省工信委煤炭行业管理处。
  (五)省工信委于6月30日前,对州(市)煤炭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现场抽查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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