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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不得重复使用。
  第二十条 交易所可以对套期保值交易的保证金、手续费采取优惠措施。

第五章 套期保值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提供的有关生产经营状况、资信情况及期货、现货市场交易行为可随时进行监督和调查,会员及相关客户应予协助和配合。
  交易所可以要求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报告现货、期货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对会员或客户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会员或客户在获得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期间,企业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交易所报告。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套期保值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会员或客户需要调整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时,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持仓量单独计算,不受持仓限额的限制。为化解市场风险,按有关规定实施减仓时,按先投机持仓后套期保值持仓的顺序进行减仓。
  第二十六条 会员或客户套期保值持仓超过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应当在下一交易日第一节交易结束前自行调整;逾期未进行调整或调整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交易所可以强行平仓。
  第二十七条 获批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在套期保值额度内频繁进行开平仓交易的,或者利用获批的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影响或者企图影响市场价格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调整或者取消其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会员或客户在进行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和交易时,有欺诈或违反交易所规定行为的,交易所可以不受理其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调整或者取消已批准的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开仓、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处置措施,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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