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套期保值需提供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买入套期保值需提供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
(四)除上述证明材料外,交易所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会员或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至倒数第十个交易日之间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交割月份的套期保值申请。
需要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且尚未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补充提交第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交易所将按照会员或客户的交易部位和数量、现货经营状况,对应期货合约的持仓状况、可供交割品在交易所库存、以及期现价格是否背离等,确定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相关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十六条 交易所收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后,在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之前进行审批,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或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未获批准的会员或客户,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在进入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时,将按照期货品种限仓制度规定的额度执行,并按此额度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
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并获批准的会员或客户,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在进入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时,将按照批准的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执行,并按此额度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
第四章 套期保值交易
第十八条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获得审批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一个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市前,按批准的交易方向和额度建仓。在规定期限内未建仓的,视为自动放弃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