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交易所对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按主体资格是否符合,套期保值品种、交易部位、买卖数量、套期保值时间与其生产经营规模、历史经营状况、资金等情况是否相适应进行审核,确定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不超过其所提供的套期保值证明材料中所申报的数量。
全年各合约月份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累计不超过其当年生产能力、当年生产计划或上一年度该商品经营数量。
第十条 交易所自收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后,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其准予办理;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其不予办理;
(三)对相关证明材料不足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
第三章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实行审批制。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临近交割月份买入套期保值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卖出套期保值额度。
第十二条 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三条 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大连商品交易所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生产企业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位列行业主管部门公告的符合《
焦化行业准入条件》企业名单的证明材料。
(二)加工企业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上一年度生产计划书、卖出套期保值需提供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现货仓单或拥有实物的其他凭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买入套期保值需提供本次保值头寸所对应的购销计划(合同)的证明材料。
(三)贸易及其他企业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