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经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期货市场的套期保值功能,促进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根据《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自合约上市之日起至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以下简称“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和临近交割月份(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以下简称“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
第三条 会员、客户在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与审批
第四条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实行审批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分为一般月份买入套期保值额度和一般月份卖出套期保值额度。
第五条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客户应当向其开户的期货公司会员申报,由期货公司会员进行审核后,按本办法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向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第六条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客户和非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具备与套期保值交易品种相关的生产经营资格。
第七条 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会员或客户,应当填写《大连商品交易所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申请(审批)表》,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当年和上一年的现货经营业绩;
(三)企业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确定保值目标、明确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四)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 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应当在套期保值合约交割月份前第二月的第一个交易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该合约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的申请。会员或客户可以一次申请多个合约的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