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定点机构就医、购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定点机构就医、购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徐人社发〔2012〕4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徐政规〔2011〕12号)的规定,我市将从2012年起,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实行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选择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管理,为切实做好参保职工选择定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管理的参保人员范围:2012年3月31日前已经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2012年4月1日后首次参加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按6%的比例缴纳医保费和已办理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不需选择。

  二、选择定点单位的途径

  1.2012年3月31日前已参保人员可通过互联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等途径选择定点单位,也可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通过互联网进行选择。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

  2.2012年4月1日后首次参保人员,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后,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选择定点单位。

  三、定点单位选择后的变更

  1.定点机构一经选定,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2012年4月1日后,参保职工未按规定选择定点单位的,发生的费用不累计计算门诊起付标准,不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

  2.如因住址搬迁、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需变更定点单位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或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进行变更,每年最多变更一次。

  3.每年12月份,参保职工还可通过互联网、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等途径进行下一年度的门诊定点单位选择调整工作;如不变更,系统将自动默认上年度选择的定点机构。

  四、组织领导

  参保职工实行门诊统筹、门诊特定项目选择定点单位就医、购药管理,是我市落实新医改要求,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的人员和设备配置,将选择定点单位作为一项长效工作抓好落实;各参保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尽快熟悉系统操作,服务好参保人员的选择;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要积极配合,开设“参保职工选择定点单位”专门窗口,配备人员和设备,指导参保人员选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中心为参保职工选择定点单位做好技术支持,加强参保单位和社区经办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保证选定渠道的畅通;市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协调组织参保职工选择定点单位工作,及时调度进展情况,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此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