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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可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或者《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复检机构,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对所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六十三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入库时的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出库时的复检费用由提货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提货方负担;不相符的,该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六十四条 买方或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质量承诺书
  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名称):
  兹承诺***(仓单注册申请人名称)于*年*月*日起在***(指定交割仓库名称)储存的,我方生产的下表所列商标、牌号、批号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期货交割标准名称)要求,由我方原因造成的该产品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我方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标

牌号

批号

数量(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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