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等实施细则修正案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7日)修正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经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充抵等。
第五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用于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七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八条 标准仓单充抵按《
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