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发布施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修正案》、《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修正案》等实施细则修正案的通知(2012)(发布日期:2012年5月16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7日)修正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
(经大连商品交易所第二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自201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管理,规范交割行为,保证交割正常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经交易所审定注册的,为期货合约履行实物交割的指定交割地点。
第三条 交易所依据本办法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管理,指定交割仓库及其有关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四条 申请指定交割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二)固定资产和注册资本须达到交易所规定的数额;
(三)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完善的仓储管理规章制度; 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和被取消指定交割仓库资格的记录;
(五) 承认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交割细则等;
(六) 仓库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有五年以上的仓储管理经验;
(七)堆场、库房有一定规模,有储存交易所上市商品的条件、设备完好、齐全、计量符合规定要求以及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
(八)有严格、完善的商品检化验制度、商品出入库制度、库存商品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