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价证券的充抵手续:
(一)申请:
会员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业务时,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办人须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有价证券充抵专项授权书》。会员以客户的有价证券办理充抵业务时,应同时提交经客户签章的《客户专项授权书》。
(二)验证交存:
办理标准仓单充抵的会员须在充抵申请获交易所批准后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送交易所办理交存手续;其他有价证券的验证交存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三)签订协议:
核算有价证券充抵金额后,会员与交易所签定《大连商品交易所有价证券充抵交易保证金协议书》。
第七十五条 有价证券每次充抵最长期限为6个月。期满再次充抵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
第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以终止充抵协议并取消充抵额度:
(一)办理充抵的会员提取和运用资金出现较大风险并有可能危及交易所合法权益的;
(二)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停止充抵的。
第七十七条 协议期内,会员可申请提前解除充抵,但应当在弥补应交保证金之后,方可,解除充抵协议,取回充抵的有价证券。
第七十八条 协议期满,有价证券所充抵的保证金已被清偿时,会员方可终止充抵协议,取回充抵的有价证券。
充抵期满,当会员以有价证券充抵的保证金不能清偿时,交易所有权按本细则和充抵协议的有关规定依法将充抵的有价证券兑现或变现,用于清偿其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清偿后有余额的,将余额部分退还会员;兑现或变现金额不足以清偿其充抵的保证金和相关债务的,交易所有权向会员追索。
第七十九条 办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交纳充抵手续费,同时承担该有价证券在充抵期内发生的其他费用,如标准仓单对应的仓储费,以及需兑现或变现时发生的费用。充抵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确定。
第八十条 当会员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交易保证金债务时,交易所有权将该有价证券变现,从所得的款项中优先受偿交易保证金债务和相关交易债务。
第六章 风险与责任
第八十一条 会员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合约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八十二条 风险防范实行两级负责制。交易所防范会员的风险,会员防范客户的风险。
第八十三条 会员不能履行合约责任时,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