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七)配对日后一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具体事项,如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
(八)配对日后7日内,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十八条 期转现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
(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四)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期转现手续费,
标准仓单的期转现手续费按该品种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手续费按该品种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
(五)标准仓单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将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帐户,卖方会员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五章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经交易所批准,以下有价证券可以充抵保证金:
(一) 标准仓单;
(二) 可流通的国债;
(三)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
以前款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充抵的期限不得超过该有价证券的有效期限,并且每次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
第七十条 标准仓单充抵保证金的,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标准仓单对应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国债充抵保证金的,交易所以充抵日前一交易日该国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较低的收盘价为基准计算价值。
当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的市值涨跌幅度超过10%(含本数)时,交易所可以对该笔有价证券基准价值作相应调整。
第七十一条 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金额不得高于以下标准中的较低值:
(一) 有价证券基准计算价值的80%;
(二) 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的实有货币资金的4倍。
交易所在每日结算时根据以上原则自动调整会员有价证券的充抵金额。
第七十二条 期货交易的相关亏损、费用、货款和税金等款项,应当以货币资金支付,不得以有价证券充抵的金额支付。
第七十三条 客户以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会员应当将收到的有价证券提交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