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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第六十三条 在交割期内,买方会员将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货款交到交易所;卖方会员将交割卖持仓相对应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构成交割违约。
  第六十四条 交割增值税发票由交割的卖方客户向相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
  第六十五条 交割当月,会员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增值税发票的,交易所将按一定比例预留该会员的交割货款(预留比例为该会员相应交割货款金额的20%),直至该会员提交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返回;至下一个月起会员仍未提交完毕相应增值税发票的,交易所将对该会员处以相应交割货款金额按日0.5‰的滞纳金(从会员应交增值税发票而未交之日起计算),从该会员在交易所预留的交割货款金额中抵扣,如至该月底,会员仍未提交完毕相应增值税发票,视作不交增值税发票,处以货款金额20%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最后交易日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买方会员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二)最后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该交割月份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三)最后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割手续费;
  (四)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买持仓相对应的货款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帐户,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卖持仓相对应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
  (五)最后交割日闭市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构成交割违约;
  (六)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七)最后交易日后一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具体事项,如购货单位名称、购货单位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
  (八)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卖方会员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十七条 滚动交割的结算业务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 配对日闭市后,买方会员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二) 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该交割月份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三)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交割手续费;
  (四)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货款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帐户;
  (五)交收日闭市时,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构成交割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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