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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第五十条 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五十一条 会员每天应及时地取得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该数据至少保存20年,但对有关期货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时为止。
  第五十二条 会员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不迟于第二天开市前三十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如在规定时间内会员没有对结算数据提出异议,则视作会员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十三条 交易所将在每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向会员提供上月的《大连商品交易所资金结算核对单(代收据)》(加盖结算专用章),作为会员核查交易帐簿记录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因故不能从事期货期货公司业务或发生合并、分立、破产时,由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提出申请,经交易所批准,可进行客户移仓。客户移仓申请材料中须包括移入和移出仓位、期货公司会员同意移仓的申请书、客户同意移仓的申请书及客户持仓的详细清单。
  第五十五条 移仓申请经批准后,交易所将与期货公司会员约定一周内的某一交易日为客户移仓结算日。
  第五十六条 交易所将在约定日期的当日结算完成后,为期货公司会员实施客户移仓,并提供客户移仓前和移仓后的持仓清单由期货公司会员确认。
  第五十七条 移仓内容仅包括客户的持仓及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包括当日的盈亏、交易手续费、结算准备金等其他款项。
  第五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仔细核对移仓前后客户的移仓情况,一经确认,不得更改。
  第五十九条 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零或者持有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的,不得办理移仓。

第四章 实物交割结算

  第六十条 会员进行实物交割,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具体标准在交割细则中载明。
  交割手续费从会员的结算准备金中扣划。
  第六十一条 交割结算价根据不同交割方式确定。滚动交割配对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配对日的当日结算价;滚动交割和集中交割最后交易日交割结算价采用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期转现结算价采用买卖双方协议价格。
  第六十二条 交割款项按交割结算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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