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交易所同意,会员可用标准仓单、可流通的国债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200万元,以期货公司会员自有资金足额缴纳;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为50万元。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零而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禁止开新仓;若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则交易所将按有关规定对该会员强行平仓。
第三十四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中的货币资金部分,以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并在每年的3 月、6月、9月和12月下旬将利息支付给会员。
第三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帐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买卖双方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率收取交易保证金。
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的最近交割月份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
第三十六条 各品种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按交易所保证金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代理客户交易,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属于客户所有,必须存放于会员专用资金帐户,以备随时交付保证金及有关费用。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客户向交易所交存保证金、进行交易结算外,严禁将保证金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期货公司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交易保证金不得低于交易所向会员收取的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根据会员当日成交合约数量或者成交合约金额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 交易所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第四十一条 当日结算价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当日成交价格按照成交量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价格的,以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作为当日结算价。
第四十二条 期货合约均以当日结算价作为计算当日盈亏的依据。具体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