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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

  第十条 会员必须设立结算部门。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非期货公司会员结算部门负责会员与交易所之间的结算工作。
  结算部门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一条 交易所应保证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帐册的完整与安全,保存期限应不少于20年。
  第十二条 结算交割员是经会员单位授权,代表会员办理结算和交割业务的人员。每一会员须指派两名以上(含两名)结算交割员。
  结算交割员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有关规定,经交易所培训合格,取得《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交割员培训合格证书》,并经所属会员的法人授权后取得《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交割员证》(以下简称《结算交割员证》)。
  第十三条 结算交割员的业务职责:
  (一)办理会员出入金业务;
  (二)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数据,并及时进行核对;
  (三)办理有价证券的充抵保证金手续;
  (四)办理实物交割手续;
  (五)办理其它结算、交割业务。
  第十四条 结算交割员在交易所办理结算与交割业务时,必须出示《结算交割员证》,否则交易所有权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结算交割员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借用,会员在其结算交割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到交易所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会员应加强对结算交割员的管理,严格操作规范,特别要防止因密码被盗造成泄密。
  第十七条 存管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交易所有权对存管银行的期货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存管银行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的商业银行,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二)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设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
  (三)有先进、快速的异地资金划拨手段;
  (四)有完善的保证金管理制度;
  (五)有懂得期货知识、风险防范意识强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交易所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符合以上条件,并经交易所同意成为存管银行后,存管银行与交易所应签订相应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规范相关业务行为。
  第十九条 存管银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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