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小抽样数量为3000吨,不足3000吨的按照3000吨计算费用。
第七十八条 焦炭检重以地磅或轨道衡计量为准。指定交割仓库根据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出具的焦炭水分检验结果,按照焦炭合约的规定对重量进行折算,并以此作为出具仓单的依据。
第七十九条 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完成入库焦炭质量检验后,应当出具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八十条 焦炭出库时,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向货主出具由指定交割仓库检验的水分实测结果,并出示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
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水分实测结果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 J001-2011)》规定,折算成出库重量后足量发货。
指定交割仓库可以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也可以经双方协商抽样、留样,在出库后的15日内双方对焦炭质量无异议的,依据仓单注册时的质量检验报告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一方或双方对焦炭质量有异议的,以此样品检验结果作为与客户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第八十一条 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实测水分有争议的,应当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检验,并以该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计重依据。
货主对焦炭质量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抽样、留样,并依据《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
七十二条规定,以该样品检验结果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一)继续出库,并选择指定质检机构到场在焦炭流中抽样、留样;
(二)选择指定质检机构采取开垛、倒垛等方式抽样。
质量检验费用由货主先行垫付。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货主负担;检验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出示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八十二条 厂库发货时,应当向货主提供对应货物的厂家质检报告原件,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
第十四章 交割费用
第八十三条 进行实物交割的双方应分别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
黄大豆1号交割手续费为4元/吨;检验费为2元/吨。
黄大豆2号交割手续费为4元/吨;检验费为3元/吨。
豆粕、豆油、棕榈油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豆粕、豆油、棕榈油检验费见《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玉米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检验费为1元/吨。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交割手续费为2元/吨;取样及检验收费实行最高限价,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
焦炭交割手续费为1元/吨。
第八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费用实行最高限价。
焦炭以外品种的各指定交割仓库应当在每年10月1日之前将下一年度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上报交易所,交易所核准后,于当年11月1日之前予以公布。
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焦炭各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进行不定期核定和公布。
新增指定交割仓库的入库、出库最高费用标准自交易所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收费实行最高限价。各指定交割仓库杂项作业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