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玉米散粮入库或出库时,原则上应以整仓为单位确定入库或出库数量。
第十一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标准
第六十五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标准交割品的质量标准和包装物要求详见附件11《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F/DCE L001-2007)》。
原产厂家认定的不合格产品和以回收料为原料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不允许交割。
交易所推荐厂家推荐牌号(见附件12)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货主能够提供《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规定材料的,可免于质量检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推荐厂家和牌号名录。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分别设在上海市、宁波市、天津市、潍坊市和广州市等地,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六十六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价格中。
第六十七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品包装统一为25Kg/袋,每吨40袋,无溢短。
第十二章 聚氯乙烯交割标准
第六十八条 聚氯乙烯标准品为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悬浮法通用型聚氯乙烯树脂(GB/T 5761-2006)》的SG5型一等品。优等品作为替代品允许交割,优等品和一等品之间不设等级升贴水。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推荐厂家推荐品牌的聚氯乙烯,货主能够提供《大连商品交易所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标准仓单管理办法》规定材料,经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推荐厂家推荐牌号的企业资格与名录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第七十条 聚氯乙烯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分别设在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等地,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指定交割仓库名录和升贴水由交易所确定并公布。
第七十一条 聚氯乙烯交割品要求使用原生产厂家或者其认可的包装,包装袋上应标明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准号、净质量、生产厂名称及地址,并标识产品型号。
包装材料为内衬塑料薄膜袋的牛皮纸袋、聚丙烯编制袋或牛皮纸与聚丙烯编制物复合袋,应保证产品在正常贮运中包装不破损,产品不被污染,不泄漏。每袋净重25±0.2kg,每吨40袋,无溢短。
第七十二条 聚氯乙烯包装物价格包含在聚氯乙烯合约价格中。
第十三章 焦炭交割标准
第七十三条 焦炭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升贴水详见附件13《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交割质量标准(F/DCE J001-2011)》。
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4《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焦炭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七十四条 焦炭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七十五条 焦炭合约交割单位为1000吨。
第七十六条 货主应当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
货主应当在入库前3个自然日之前,将到货方式、到货数量、到货时间通知指定质检机构,并在委托质检协议中列明。委托质检协议中还应当明确昼夜作业费用、货主通知指定质检机构焦炭入库的方式、检验数量、出具检验报告的时间以及因指定质检机构未及时到场给货主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等内容。
第七十七条 焦炭抽样应当在入库堆垛时的焦炭流中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