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黄大豆2号散粮入库或出库时,原则上应以整仓为单位确定入库或出库数量。
第七章 豆粕交割标准
第五十二条 豆粕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5《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6)》。
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6《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粕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五十三条 用于交割的豆粕在入库时,货主需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豆粕的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检验员以及是否转基因的证明和标识,厂家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等。
第五十四条 豆粕包装为新的编织袋,编织袋的有效宽度为625mm-725mm,有效长度为1075mm-1225mm。编织袋要求不破、不漏。对包装物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同一客户同一批次入库的豆粕包装要求规格统一。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豆粕的每一袋包装上必须印有品名、厂家名称、厂家地址、厂家电话、重量的标识,并在编织袋上缝制印有生产日期的标签。
第五十五条 豆粕包装物不计算件数,编织袋包装价格包含在合约交易价格中。
第八章 豆油交割标准
第五十六条 豆油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7《大连商品交易所豆油交割质量标准》。
豆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交易所可视情况对豆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九章 棕榈油交割标准
第五十七条 棕榈油交割标准品的质量标准详见附件8《大连商品交易所棕榈油交割质量标准F/DCE P001-2007)》。
棕榈油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分别设在广东省、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和天津市等地,交易所可视情况对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指定交割仓库名录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十章 玉米交割标准
第五十八条 玉米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质量标准和质量差异升扣价详见附件9《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质量标准(FC/DCE D001-2009)》。
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10《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玉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五十九条 玉米合约升贴水的差价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六十条 玉米可以采用散粮或包粮进行交割,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在玉米合约上市时提前公布。
第六十一条 玉米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包装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六十二条 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进行调整。
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应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度和月份。
第六十三条 玉米的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2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
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必须达到双线16针以上(含16针)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