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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第二十五条 配对日后(不含配对日)第2个交易日为交收日。交收日闭市之前,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配对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办理交割手续。
  第二十六条 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将卖方交割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分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七条 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80%交割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第二十八条 滚动交割违约是指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构成交割违约的,按本细则第十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中违约合约价值按配对日结算价计算,征购和竞卖在最后交割日后集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最后交易日闭市后,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三十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十一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三十二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将卖方交割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分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十三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易所将8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交易所在收到卖方会员提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剩余的20%的货款付给卖方会员。
  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客户给对应的买方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客户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
  会员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一次性交割

  第三十四条 棕榈油、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聚氯乙烯、焦炭合约采用一次性交割。在合约最后交易日后,所有未平仓合约的持有者须以交割履约,同一客户号买卖持仓相对应部分的持仓视为自动平仓,不予办理交割,平仓价按交割结算价计算。
  交割结算价是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三十五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的原则通过计算机对交割月份持仓合约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十六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将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三十七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按“最少配对数”原则将卖方交割的各仓库仓单分配给对应的配对买方。分配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三十八条 最后交割日闭市前,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部标准仓单和增值税发票交到交易所,买方会员须补齐与其交割月份合约持仓相对应的全额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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