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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

  第十二条 标准仓单期转现的仓单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所负责办理,具体流程见《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手续费按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
  卖方客户应在期转现批准日向买方客户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或未提交增值税发票的,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手续费按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
  采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时,交易双方应在现货交易结束后向交易所提交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证明。交易所有权对交易双方的现货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十四条 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第十五条 期转现的持仓从当日持仓量中扣除,交易结果不计入当日结算价和成交量。每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将当日执行的期转现有关信息予以公布。

第三章 滚动交割

  第十六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玉米合约采用滚动交割。
  第十七条 滚动交割是指在合约进入交割月以后,由持有标准仓单和卖持仓的卖方客户主动提出,并由交易所组织匹配双方在规定时间完成交割的交割方式。
  第十八条 滚动交割由客户提出交割申请,会员代客户办理。办理时间为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
  第十九条 滚动交割流程的第一日是配对日。
  (一)卖方申报交割。进入交割月后,同时持有标准仓单(已办理充抵保证金的仓单除外,下同)和交割月单向卖持仓的客户可以通过会员提出交割申请,会员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均可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提出交割申请的相应持仓和仓单予以冻结,其卖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二)买方申报意向。持有交割月单向买持仓的买方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前一交易日闭市前可以向交易所申报交割意向。
  第二十条 配对日闭市后,交易所通过系统为申请交割的卖方会员找出该交割月多头持仓,按照“申报交割意向的买持仓优先,持仓时间最长的买持仓优先”的原则进行交割配对。配对结果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配对日闭市后,买方会员的配对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预付款。
  第二十二条 滚动交割结算价为配对日结算价。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买卖双方会员配对持仓按配对日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在当日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金结算表》中单独列示。
  第二十三条 配对日闭市后,配对持仓从交割月合约的持仓量中扣除,不再受持仓限额限制。《交割通知单》和配对结果等滚动交割信息随配对日结算单通过会员服务系统发送给买卖双方会员,会员服务系统一经发送,即视为已经送达。配对结果等信息通过相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二十四条 配对结果确定后,买方应及时向卖方提供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的事项,卖方在配对日后7日内将增值税发票交付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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