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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必须按会员服务系统中关于客户资料录入的提示,输入客户资料信息的电子文档,不得跳栏或漏输。期货公司会员变更客户资料或注销交易编码,应及时通过会员服务系统更换相应的资料信息。
  期货公司会员通过以上电子文档方式将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向交易所备案。期货公司会员应保证备案客户资料的真实、准确。
  第五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录入客户开户资料后,客户交易编码由会员服务系统自动生成,经交易所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建立客户开户、变更及销户资料档案。客户开户资料包括:个人客户为《期货市场个人客户开户登记表》(见附件1)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单位客户为《期货市场单位客户开户登记表》(见附件2)和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其他经济组织资格的合法证件复印件等;客户销户资料包括:《期货市场客户销户申请表》(见附件3)等。
  期货公司会员对上述资料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5年。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交易编码予以注销:
  (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的;
  (二)客户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的;
  (三)客户在期货公司已办理销户手续的;
  (四)其他应予以注销的情形。
  应注销的交易编码,期货公司会员须在结算后通过会员服务系统销户。
  第五十六条 客户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或期货公司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期货公司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注销该客户交易编码,同时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大连商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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