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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交易系统自动控制集合竞价申报的开始和结束并在计算机终端上显示。
  第四十二条 集合竞价采用最大成交量原则,即以此价格成交能够得到最大成交量。高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申报全部成交;低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等于集合竞价产生的价格的买入或卖出申报,根据买入申报量和卖出申报量的多少,按少的一方的申报量成交。若有多个价位满足最大成交量原则,则开盘价取与前一交易日结算价最近的价格。
  第四十三条 开盘集合竞价中的未成交申报单自动参与开市后竞价交易。
  第四十四条 新上市合约的挂盘基准价由交易所确定并提前公布。挂盘基准价是确定新上市合约第一天交易涨跌停板的依据。
  第四十五条 新上市合约的涨跌停板为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的两倍,如有成交,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如当日无成交,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如连续三个交易日无成交,交易所可对挂盘基准价作适当调整。
  对曾经有成交而目前无持仓的合约,交易所可以公布新的基准价。

第五章 交易编码制度

  第四十六条 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制度。交易编码是指会员按照本细则编制的用于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
  第四十七条 交易编码分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交易编码由会员号和客户号两部分组成。
  第四十八条 客户交易编码由十二位数字构成,前四位数是会员号,后八位数是客户号。如客户交易编码为000100001535,则会员号为0001,客户号为00001535。
  第四十九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位数相同,但后八位是其会员号,如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会员号为120,则其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为012000000120。
  第五十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与客户交易编码互不占用。
  第五十一条 一个客户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开户。交易编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而客户号必须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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