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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交易期间出市代表不能空缺,因空缺出现的后果由会员负责。
  第二十八条 出市代表须佩带有效证件、着指定的专用服装出入交易大厅。
  第二十九条 出市代表应爱护交易大厅内的各种设施,严格按照交易所有关交易大厅计算机设备管理规定操作,损坏者要照价赔偿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出市代表携带交易设备进出交易大厅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三十一条 出市代表应服从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出市代表应将交易所文件、通知等材料及时送交所在会员。
  第三十三条 会员应妥善管理交易密码,因交易密码泄露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三十四条 出市代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无故迟到或早退;
  (二)携带器械、提包、各种食品进入交易大厅;
  (三)行为举止不文明,损害、破坏交易设施,影响交易大厅内的卫生环境;
  (四)在交易大厅内未按要求着装;
  (五)未按正常程序操作交易系统;
  (六)在交易期间随意走动、互串交易席位、大声喧哗、打闹、玩游戏机等影响交易秩序;
  (七)影响其它席位的正常交易或交易所场务管理人员的正常工作;
  (八)借用、盗用其他会员的电话或交易终端;
  (九)未经许可在交易大厅拍照、录像;
  (十)伪造、转借出市代表证;
  (十一)其他影响交易所声誉、交易大厅内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会员辞退、更换出市代表或出市代表离开原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撤销委托手续,并交还出市代表证。会员如未能及时收回出市代表证,应通知交易所有关部门,得到回执后,即可免除会员责任。因未及时办理撤销手续或退回出市代表证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三十六条 除会员合并、分立、破产以及经原会员同意外,被撤销出市代表授权的人员,交易所在三个月内不受理其到其他会员处任出市代表的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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