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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会员如不委派出市代表进场,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后果自负。
  第十九条 会员必须加强对其远程交易的管理和远程交易系统的维护。主要设施需要更换或作技术调整时,必须事先征得交易所的同意。远程交易席位迁移出原登记备案地,须事先报交易所审批。交易所有权对远程交易席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撤销会员远程交易席位: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将席位全部或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的;
  (三)管理混乱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已不具备使用远程交易席位条件的;
  (五)利用远程交易系统从事交易以外的其他活动的;
  (六)会员申请撤销的。
  第二十一条 如会员丧失交易所会员资格,则其拥有的交易席位全部终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 由于计算机终端、通讯系统等交易设施发生故障,致使10%以上的会员不能交易时,交易所应暂停交易,直至故障消除为止。

第三章 出市代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出市代表是受会员委派并代表会员在交易大厅接受本会员的交易指令进行期货交易的人员,其在交易大厅与交易有关的行为由会员负责。
  第二十四条 出市代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第二十五条 办理出市代表证件须提供会员法人委托书原件、出市代表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出市代表资格证、身份证、学历证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每个交易席位限两名出市代表进场,特殊情况须经交易所批准。
  第二十七条 出市代表可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内进入交易大厅做开市准备,收市后30分钟内离开交易大厅。出市代表不得随意出入交易大厅,特殊情况须经场务管理人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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