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协议签署后,会员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交易所办理有关入场手续。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增加的场内交易席位。
第十条 如协议尚未到期,会员提出申请终止使用场内增加交易席位,经交易所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协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可撤销会员场内增加交易席位:
(一)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将席位全部或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的;
(三)管理混乱或者有严重违规行为的;
(四)已不具备增加场内交易席位条件的;
(五)使用期满,会员未重新提出申请的;
(六)交易所认为应予撤销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终止使用场内增加交易席位或被交易所撤销场内增加交易席位的,使用费不予返还。
第十三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状况良好;
(二)拟开设远程交易的所在地的通讯、资金划拨条件能满足交易所期货交易运作要求;
(三)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远程交易管理办法;
(四)有固定的远程交易场所;
(五)远程交易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技术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会员申请远程交易席位,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大连商品交易所远程交易席位申请表》;
(二)近两年期货交易基本情况;
(三)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交易所应自收到会员提交的申请报告和有关材料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请报告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六条 会员在收到交易所同意其进行远程交易的批复后一周内,须与交易所签订远程交易协议书。无故逾期的,交易所有权取消其申请的远程交易席位。
第十七条 会员提出远程交易系统开通申请后,由交易所通知会员具体开通日期。
第十八条 开通远程交易的会员,其场内交易席位作为备用通道继续保留,在交易时间内,会员远程交易席位不能正常使用时,会员应通过场内交易席位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