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通告
(海府规备字〔2010〕2号)
为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全面提高我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本市整治畜禽养殖污染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区域进行畜禽养殖活动:
1、海口市中心城区;
2、南渡江龙塘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庄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
二、禁止在本市范围内的下列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
1、长流组团和江东组团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2、海文高速公路,海榆中线公路,东线高速公路,海榆中线公路两侧200米范围内;
3、沙坡水库距岸边500米范围内;重要水域廊道,即南渡江、五源河等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
4、美舍河、秀英沟两侧各500米范围内;白石溪两侧各100米范围内;
5、一般水域廊道,即主城区范围内其他所有河流、沟渠两侧100米的范围内;
6、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雷琼世界地质公园范围内;
7、海口生态防护林带和沿海岸线平均高潮位线陆向1000米的范围内。
三、位于上述禁止养殖区域范围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必须按照辖区政府规定的时间提前关闭并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