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做好资产盘点和债权、债务清查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实物资产的盘点和债权、债务的清查核实工作,不得转移、隐瞒、低价出售资产或在基准日后进行利润分配。对于诉讼、对外担保等潜在的或有负债也要核实清楚,如实列报。
4.核准、处置不良资产。
(1)各单位在清产核资过程中应当按照《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以及《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收集各类资产损失证据,确定资产损失金额,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鉴定意见。
(2)各单位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整体评估。清产核资工作完成后,各单位将清产核资及资产评估结果上报当地财政局及相关政府部门审核。各市财政部门需将本市(含各县)资产评估报告报自治区财政厅统一指定的中介机构进行核准。在获得核准后,由各市批复各单位,调整帐务,核销不良资产,并建立帐销案存制度。
(3)各单位清查出来的资产损失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税前扣除申报。
(二)净资产处置。
市、各县(市、区)新华书店的国有资产清产核算和资产评估经过所属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批和核准后,市、各县(市、区)书店应当根据企业改制的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对评估的净资产作合理提留和处置,剩余净资产应当全部投入公司化改制后的企业。
1.对于提前离岗人员所需要的基本待遇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分流人员所需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预留。
2.对于资产评估(不包括以划拨方式的土地使用权评估)增值部分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应当在评估后的净资产中扣除。
3.扣除上述 1-2 项后的净资产作为公司化改制时的实收资本,并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存在上述 2 项的,作为公司化改制后的企业资本公积。
(三)土地处置。
1.市、各县(市、区)新华书店使用的原划拨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经评估确定后,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由市财政局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转增国家资本金。
2.市、各县(市、区)新华书店的土地因法律纠纷、土地证照不齐全等原因,暂时不能以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作价出资(入股)的,应确保现使用的土地能继续使用。
3.市、各县(市、区)新华书店进入集团股份公司以后,由集团股份公司再办理以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作价出资(入股)的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补缴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额价,各级政府应予以支持。
(四)产权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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