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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细则(2012)


  第七十条 交易所、会员对不宜公开的交易资料、资金情况等信息有保密义务。

  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七十一条 因信息经营机构或公众媒体转发即时交易行情信息发生故障,影响会员或客户正常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二条 会员、信息经营机构和公众媒体以及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上海期货交易所。

  第七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2年3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上海期货交易所
  即时行情
  (表式)

商品

名称

交割

月份

最新

涨跌

成交量

持仓量

持仓量变化

申买价

申卖价

申买量

申卖量

每笔成交量

结算价

开盘价

收盘价

最高价

最低价

前结算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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