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和客户交易编码位数相同,但后八位是其会员号。如非期货公司会员的会员号为120,其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是012000000120,出市代表在输入交易指令时只输入会员号120即可。
第五十四条 非期货公司会员交易编码与客户交易编码互不占用,001至1000号预留给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号从1001号开始编制。
第五十五条 一个客户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客户号,但可以在不同的期货公司会员开户。其交易编码只能是会员号不同,而客户号应当相同。
第五十六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交易所要求,根据会员服务系统中关于客户录入的提示输入客户资料。
第五十七条 期货公司会员在会员服务系统中录入客户资料后,应当将该客户资料传送于交易所备案,交易所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客户资料后,即开通该客户在交易系统中的交易。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客户交易编码予以注销:
(一)客户备案资料不真实的;
(二)期货公司会员申请注销,且客户交易编码下没有持仓的;
(三)违反交易编码制度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九条 客户提供虚假的开户资料或期货公司会员协助客户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期货公司会员限期平仓,平仓后交易所注销该客户交易编码,同时按《
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信息管理
第六十条 交易所期货交易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期货交易信息所有权属交易所,由交易所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之用于商业用途。
第六十二条 交易所按即时、每日、每周、每月、每年向会员、客户和社会公众提供期货交易信息。
第六十三条 即时行情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与交易活动同步发布的交易行情信息(见附件一)。
信息内容主要有:
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每笔成交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
第六十四条 每日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当日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日行情(见附件二):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
(二)除黄金期货合约外,其他期货合约活跃月份前20名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
(三)黄金期货合约活跃月份期货公司会员的总成交量、总买卖持仓量,活跃月份非期货公司会员的总成交量、总买卖持仓量和活跃月份前20名期货公司会员的成交量、买卖持仓量。
第六十五条 每周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周行情(见附件三):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周末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二)各上市商品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的增减量、可供期货交割使用仓库容量等情况。
(三)最后交割日后的第一个周五发布交割配对结果和实物交割量。
第六十六条 每月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是指在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交易所发布的期货交易信息。
信息内容主要有:
(一)每月行情(见附件四):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二)各指定交割仓库经交易所核定的可用于期货交割的库容量和已占用库容量及标准仓单量。
第六十七条 每年期货交易信息发布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交易所期货即时行情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至交易席位,并通过与交易所签订协议的有关公共媒体和信息商对社会公众发布。
第六十九条 交易所应当建立同步报价和即时成交回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