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府〔2011〕15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三亚市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和《海南省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安全监管工作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符合《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辨识》(GB18218)规定的单元。重大危险源单位是指存在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的生产经营单位。高风险点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容易引发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经营单位。
第三条 三亚市辖区内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的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三亚市重大危险源和高风险点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单位全面负责、部门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辨识分级和申报登记建档
第五条 三亚市重大危险源按可能产生的最严重事故后果及危害程度,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死亡半径在200m以上;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死亡半径在100m-200m;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死亡半径在100m以下。
第六条 重大危险源的等级确认,由安全评价机构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后得出结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根据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确定等级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