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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文件的通知
(京绿资发〔2012〕8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
  现将《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1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依法履行林权登记发证工作职责
  《通知》依据《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相关法律的解释,再次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必须将认识统一到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来,依法履行林权登记工作职责,切实加强林权管理。
  二、突出重点,积极稳妥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审核工作
  自2011年11月我局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体林权登记工作的通知》(京绿资发〔2011〕17号),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积极推进集体林权登记工作以来,各区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已组建了相关机构和队伍,制定了集体林权登记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和任务,确定了工作的基本原则、登记范围、实施步骤、工作程序和相关工作要求等内容。下一步应充分利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勘界确权成果,将纳入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补偿范围的林地作为确权发证的工作重点。对未纳入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促进发展机制补偿范围的集体林地,要组织开展林地确权勘界工作,逐步完成确权发证工作。要严格履行审核程序,认真组织抓好林权登记申请、村级初审、乡镇级审核、受理、公告、区县级审核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以保障按计划完成农村集体林地所有权确权审核工作,报区县人民政府审定予以登记,核发林权证。
  三、积极开展林权变更登记工作
  自1999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农林办公室关于本市开展集体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47号)印发以来,我市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已组织对大部分林地进行了权属登记,共登记打印集体林地所有权证书8930本。十几年来,部分林地、林木的状况发生了较大变化,现状与原登记内容不相符合;还有部分林地在当年登记时,因采用手工测算和制图所绘制出的林权确界图、宗地图不够准确。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应组织对原林权证所登记的内容进行核查,对林地四至界址、林地面积等核心因子发生变化的,要依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勘界成果和目前正在开展的林权勘界成果进行林权变更登记。勘界确权工作完成后,林权登记申请信息要全部录入即将投入使用的林权证管理信息系统中,实现林权证管理信息系统的网络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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