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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第二批危旧房改造工程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住宅户补偿,应当扣除其购买安置房的购房款。
  (五)优先享受住房保障的条件及处理方法。
  征收个人住宅的,被征收人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保障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给予优先住房保障。
  (六)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安置户型(45㎡)安置房总价的,且放弃住房优先保障的,经当事人申请,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
  (七)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宅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安置户型(45㎡)安置房总价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该总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八)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
  对于整厂迁移的搬迁补偿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设备、设施搬迁补偿费难以协商的,可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证评估后予以确定。
  (九)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1.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对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的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对选择货币补偿并购买定销商品房且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人,六个月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过六个月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核定购买的安置房套型面积计算(但不包括被征收人自行增购的定销商品房的面积)。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
  2. 非被征收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给被征收人增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时间在十二个月以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二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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