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四)项人员,按照《实施意见》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其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低于《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实施意见》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计发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实施意见》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照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三、老农保参保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保
(一)参加老农保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以下简称镇保)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
(二)上述从业人员到达养老金领取年龄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衔接后不符合城保或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老农保规定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四、老农保非农户籍人员参保
(一)在老农保以农、副业从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非农户籍人员(除被征用地人员外)可继续参保;其年满60周岁,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领取养老金。
(二)已经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非农户籍人员,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领取养老金。
五、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养老金领取年龄及待遇支付
(一)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年满55周岁,符合老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按老农保规定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二)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期间,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
(三)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年满60周岁, 参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领取养老金。
六、丧葬补助费支付
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资金由区县(含乡镇)财政支出。
七、新老农保基金衔接
(一)老农保个人账户基金划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基金。
(二)区县(含乡镇)结余的老农保统筹基金和调剂金转入区县新农保基金,作为新农保基金中的“原统筹基金”部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统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