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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已被: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确定新农保领取养老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停止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二)》
(沪人社农发〔2010〕63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做好新老农保的制度衔接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新老农保个人账户衔接

  (一)老农保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衔接至新农保,老农保缴费年限视作新农保缴费年限。

  (二)老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老农保个人账户中的集体补贴部分本息余额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中的集体补助部分。

  (三)享受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人员作为新农保参保对象,不再进行参保登记。

  二、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

  新老农保养老待遇衔接按照“就高原则”确定。

  (一)对于《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一)项人员,其原享受的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标准低于《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实施意见》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原享受的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标准高于《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实施意见》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照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补贴,过渡性养老金补贴由区县财政(含乡镇)支出。

  (二)对于《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二)项人员,其原领取的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发放;其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标准低于《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实施意见》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其原领取的老农保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的标准高于《实施意见》第七条规定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实施意见》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再按照高出部分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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