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和决策水平
4.做好教育立法调研工作。增强教育立法的计划性、前瞻性和科学性,配合市人大开展《
北京市学前教育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强与教育部、市人大、市政府法制办等的沟通,开展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立法调研,了解立法需求,积累立法材料,为适时立法做好必要准备。积极做好相关法律草案意见征询工作,发挥法律法规对我市教育事业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5.健全和落实重大教育行政事项决策制度和程序。贯彻和落实《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重大教育行政事项决策制度(试行)》,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凡未履行必经程序的重大事项不得作出决策。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对同广大师生员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易引发不稳定问题的重大教育决策,要按照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控性评估。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通过课题研究、工作研讨、专项督导评估等多种途径跟踪决策实施情况,了解各方面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
6.强化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提高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确保重大决策出台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和可行性。做好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工作,落实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做好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的清理工作。
7.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统筹规划。按照国务院、市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研究制定市教委依法行政工作规划,明确依法行政的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落实责任主体、工作时限等要求,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深入推进。
三、积极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8.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深入贯彻落实
行政许可法,加强行政许可工作流程网上监察,提高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质量。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在梳理教育行政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和职权基础上,制定《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办法(试行)》、《北京市教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明确各项行政处罚职权的裁量基准,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有效减少执法随意性。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文书制作和立卷归档工作,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9.加强教育行政救济和行政应诉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简化行政复议申请手续,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依法维护学校和师生合法权益。落实市委建立大调解格局的总体部署,制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探索运用行政调解等柔性执法方式,化解相关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充分发挥市教委法律顾问专业优势,建立与法院、市政府法制办、区县教委、高校等联系沟通机制,加强对典型案例和重大疑难案件的工作研讨、协调沟通,做好行政应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