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佳木斯市药品 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保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佳木斯市市区内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工作,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完善各项监测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设施和调查取证的装备。
第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都市类报刊、地市级电视频道、信息网站等媒体的监测。着重加大对公众人物代言的、含有低俗淫秽内容的、群众投诉举报集中的、保健食品宣传治疗作用、非药品冒充药品的严重违法广告的监测力度。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监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