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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七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要教育施工人员注意自我防护,谨防砸伤、摔伤、划伤等。

  第七十四条 严禁在施工区域使用明火,确保施工区的人员和森林资源安全。

  第七十五条 在雨季进行营造林施工时,施工单位要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因山洪、山体滑坡、雷击等因素造成施工人员伤亡事故。

  第七十六条 爆破造林要按照国家相关条例和规程进行施工作业,爆破造林所用炸药雷管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申请、购置、运输、储存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实施爆破整地造林地块,应与人员聚集地、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第七十八条 爆破整地作业人员,须由培训合格,并取得许可证的人员担任,严禁非爆破员进行爆破作业。

  第七十九条 爆破整地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在危险区边界,要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爆破前要发出信号,待危险区的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始准爆破。爆破作业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排除未引爆的爆炸物品。确认安全后,方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第七节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

  第八十条 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工程,须依据有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制定的修复方案进行。

  第八十一条 修复采场及边坡时,要及时清理危及人员安全的边坡上浮石、树木等隐患物体,并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牌。

  第八十二条 修复露天采坑时,可修筑永久性隔离墩阻断通往采场的道路,在采坑边缘应适当削坡、设置安全车挡、安全围栏。

  第八十三条 现场作业时,在施工边界2米范围内,要采取支撑和护网等措施,严防高边坡危石掉落、塌方、滑坡及陡坡作业人员坠落等致人伤亡事故。

第八节 公园、风景名胜区管理

  第八十四条 公园、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园区)应当按照规划设计规定的游人容量接待游人。在遇有节假日及大型活动时期,应随时掌握入园的游人流量,当出现某一区域人员过多或遇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疏散或临时关闭等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十五条 园(区)应建立非专业消防应急小分队,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合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水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八十六条 园(区)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场所、游览危险地段、水域及有害动植物分布地区,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游客安全。安全警示标志要清晰易辨,便于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识别。非游泳区、非滑冰区、防火区、禁烟区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各种安全标志应随时检查,发现有变形、破损或变色的,应及时整修或更换。张贴其它宣传品不允许遮挡安全标志。

  第八十七条 园(区)举办大型活动时,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制订和组织落实大型活动安全方案

  第八十八条 园(区)内配电装置应符合行业标准和规范,建立运行管理制度、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等。配电装置要定期进行清扫和检修,室外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半年检修一次,室内高压配电装置至少每年检修一次。各种记录至少保存一年,重要记录应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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