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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五十八条 立体花坛和垂直绿化的骨架结构要进行专业结构设计和安全性计算,内容应包括:荷载、风载、整体抗倾覆性、整体抗滑移性,并根据计算结果和现场环境条件确定结构固定方式或配重方案。

  第五十九条 高于10米的立体花坛,应有地埋式基础。埋深及基础强度要依据骨架结构计算。若不具备地埋基础条件,安装地面硬化须达到安全所需的支撑强度并布设配重。设置在水中的立体花坛,要在安全计算前提下设置结构平台;设置在特殊位置的立体花坛,其支撑、悬挂、造型结构应符合行业相关的标准要求和规定。

  第六十条 结合日常养护要定期对立体花坛的整体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查。大风、暴雨、强雷电等天气发生后,要立即检查基础的稳定性、支撑牢固性、整体结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节 园林机械设备

  第六十一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和保养,确保机械设备状况良好。每月至少对机械设备的运行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填写技术维护、保养、检测等记录,建立基础管理档案。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机械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等内容。

  第六十二条 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服从工程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填写设备运转记录,并做好收集归档工作。

  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养护中投入的各类机械设备,要严格按照技术性能指标正确使用,不得随意超负载、超作业范围运行。

  第六十四条 对机械设备添加燃油时,要确保周边无明火、无吸烟者。备用燃油应储存在专用的金属材质油桶内,保证密封良好,放置在安全地点,确保安全。

  第六十五条 夏季作业时,做好动力装置降温散热;冬季有冰冻时,应采取地面防滑措施;夜间作业时,施工作业区域应具备一定的照明条件,并设专人对机械设备进、出工程现场进行引导。

  第六十六条 在架空线路作业时,施工单位应主动与电力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工作。在带有一定坡度的坡面上作业时,应严格执行各类机械设备不同的坡度技术标准。

  第六十七条 每日施工作业前,应执行试车、试运行程序。施工结束后,应即时清除覆盖、积存在机械设备上的杂物、污物,必要时进行冲刷。在工程现场停放的机械设备,应集中停放在安全、地势高的位置,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第六十八条 租赁各类园林机械设备,承租单位应与出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职责。

  第六十九条 各类租赁机械设备进场后,承租单位应会同出租单位对其安全运行状况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十条 出租单位提供的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并遵守工程现场的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做好机械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等工作。

  第七十一条 租赁机械设备应纳入工程现场的统一管理、统一调用。租赁期内,须保持机械设备良好的运行状态,不得带故障作业。

第六节 造林营林作业

  第七十二条 造林营林施工现场应按照施工管理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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