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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要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配备档案所需文件柜等设备,存放档案的卷柜不准存放其他无关的物品。
  (三)档案资料在归档时要进行装订、编号、填写档案目录,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存。
  第二十六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还须按照规定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制度、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及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规程

第一节 工程管理和施工要求

  第二十七条 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二十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开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须向施工单位提供地下管线等相关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二十九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管理,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严禁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第三十条 施工现场的各类生活设施,须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防止煤气中毒、食物中毒及触电等事故。

  第三十一条 占用城市道路绿化作业时,应到交通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许可手续。施工现场要有专人负责安全保障,施工人员必须穿着带有反光标志的安全标志服。

  第三十二条 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要设置沟井坎穴覆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三十三条 施工中要及时清运渣土。运输车辆应避免渣土遗撒,保持现场和道路整洁。

  第三十四条 遇有大风或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施工人员安全时,应停止露天及高空作业。

第二节 树木栽植及修剪

  第三十五条 树木栽植作业前应对现场环境(如地下管线的种类、深度、宽度、架空线的高度),运输线路(道路宽度、路面质量、空间障碍物,桥涵的宽度,承载能力及有效的拐弯半径)进行现场勘查,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非空旷区域栽种树木时,现场设安全员,摆放明显安全标志;道路两侧栽种树木时,须设专人疏导车辆、行人。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七条 挖掘大苗木时,应先将树木支撑稳固。装箱树木在掏底前,箱板四周先用支撑物固定牢靠。掏底时从相对的两侧进行,每次掏空宽度不得超过单块底板宽度。掏底操作人员的头部和身体不得进入土台下,地面人员不得在土台上走动、站立或放置笨重物件。

  第三十八条 挖掘、吊装大苗木所用机械设备、绳索等,使用前要由专人负责检查,确保安全。操作坑周围地面,不得随意堆放工具、材料,防止其落坑伤人。

  第三十九条 使用起重机械作业时,必须由专人负责指挥,并规定统一指挥信号,非指定人员不得指挥起重机械或发布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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