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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在开展事故处置的同时,要按照事故等级及相关规定,立即报告。最迟不晚于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详报,并及时续报事故及处理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三)事故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概况、事件性质、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影响范围、发展趋势、采取的措施和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
  (四)事故调查报告包括: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主要原因及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整改措施等。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并将安全生产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预算,确保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只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台账。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用于下列事项: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和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等。
  第二十一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一)在进行爆破、吊装、悬吊、挖掘、拆除、修剪临近高压电线树木、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应当执行行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落实现场管理措施。
  (二)在安排危险作业前,必须到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等。
  (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正确配备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组织验收和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抢险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一)编制应急预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编制应急预案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预案基本要素要齐全、完整,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三)当预案中主要成员有变动、工作重点有变化时,要及时进行修订。
  (四)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四条 行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综合考核。
  (一)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基础工作、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隐患治理、事故处理、宣传教育培训、重点工作、工作创新等。
  (二)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对安全生产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应予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二十五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制度。
  (一)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人员职责、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有关安全生产会议文件和会议纪要;工作计划、总结、培训、宣传教育活动资料;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记录;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单位有存放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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