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做好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第十三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之间的安全生产责任。发包方与承包方要依法签订合同书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培训。
(一)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进行安全生产法规培训,并持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其他从业人员由单位自主培训或委托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情况进行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三)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的在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新招用的从业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轮换岗位的、离岗6个月以上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均不得少于4学时。
(四)培训主要内容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安全设备、设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知识;生产安全事故案例警示教育等。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各部门、各单位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度分析一次安全生产形势,每半年进行一次小结,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和表彰。
(二)重要时期、重点时段、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都应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工作。
(三)安全生产例会主要内容: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安全工作,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和突出问题。会议要主题明确,并进行记录备案。
第十八条 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安全生产检查。
(一)行业监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做到专项检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期限。责任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如期上报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内容包括:排查时间、地点、主要成因、整改责任人、整改结果等。
(三)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本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排查出的极易引发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重大的安全隐患,本单位无力解决的,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并及时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强化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