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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内容应当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第八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所属各单位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定期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及奖惩情况。

  第九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安全生产的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及监督的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各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组织落实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定期组织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五)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工作。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责任人,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负有下列职责:

  (一)督促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和决策。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规范,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并督促贯彻执行。

  (三)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管理目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考核工作,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

  (四)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组织实施或监督相关部门实施。

  (五)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其他安全问题,应督促相关部门立即处理,情况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活动,并立即上报。

  (六)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

  (七)督促本单位各部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考核,提出奖惩意见。

  (八)组织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做好记录。

  (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统计和分析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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