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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绿应发〔2012〕5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组织实施好《规范》,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体现,是规范本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为、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对促进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的意见》(京安办发〔2010〕44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园林绿化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治理,认真抓好《规范》的学习宣传、督导检查工作,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规范》贯彻执行到位。

  二〇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园林绿化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依据,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机械设备、造林营林作业、公园风景区管理、林木病虫害防治、森林火灾扑救等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市和区(县)园林绿化行业主管部门对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分别对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园林绿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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